最新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女职工和企业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  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企业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的,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的,产假42天。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企业应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报销。

第四章  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第十八条  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第十九条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企业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一条  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二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由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企业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为止。